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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Ps减排推广宣传】中国POPs管理通用性法律法规 中国再生金属 今天

2021-01-28 17:46 编辑人:再生分会
2.4污染排放信息公开规定 以美国环保局推行的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制度(TRI)及经合组织(OECD)国家普遍推行的污染物排放转移登记制度(PRR)为代表的有毒物质排放转移登记制度,是控制POPs污染排放的有效制度。我国的排污申报制度中要求申报的污染物信息较为笼统,

2.4污染排放信息公开规定

以美国环保局推行的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制度(TRI)及经合组织(OECD)国家普遍推行的污染物排放转移登记制度(PRR)为代表的有毒物质排放转移登记制度,是控制POPs污染排放的有效制度。我国的排污申报制度中要求申报的污染物信息较为笼统,信息则为政府掌握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效力非常有限。2007年4月发布并于2008年5月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旨在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在中国目前尚缺乏针对POPs等有毒化学污染物控制有效措施的情况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实际上有利于推动POPs污染排放控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的有利于POPs污染排放控制的措施包括:

 

(1)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第四条)。

 

(2)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包括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等(第十一条)。

 

(3)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其中包括: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等。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媒体公开表彰、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等各种奖励措施(第十九条)。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

 

 

资讯来源: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法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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