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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Ps减排推广宣传】农药管理基本制度规定

2021-02-23 16:22 编辑人:再生分会
农药管理基本制度规定 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2001修订)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农药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第六条)。申请农药登

农药管理基本制度规定

 

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2001修订)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农药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第六条)。申请农药登记时,其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并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第六条)。在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第九条、第十条)。《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未经登记的农药(第三十条)。

 

农药生产审查许可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2001修订)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一系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二条)。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第十四条)。《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申请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合格企业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第九条和第十三条)。国家对生产包括危险化学品在内的一系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般属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其产品生产许可证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颁发。《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第三十条)。

 

农药进出口管理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PIC)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和海关总署自1999年7月1日起,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凡在我国进出口农药(含原药和制剂),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申请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农业部签发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进出口手续。未得“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农药,律不得进出口。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已于206年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第三十条)。

 

农药产业、质量和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包括“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等各类假农药;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包括“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等各类劣质农药;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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