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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Ps减排推广宣传】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

2021-01-12 16:22 编辑人:再生分会
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要求,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相关部委于2004年启动了《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简称《国家实施计划》),并于2007年年初编制完成。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国家实施计划》,并于同

 

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要求,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相关部委于2004年启动了《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简称《国家实施计划》),并于2007年年初编制完成。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国家实施计划》,并于同年7月正式启动实施。按照《国家实施计划》的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行业根据《国家实施计划》要求,将相关任务纳入各自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各成员部门共同落实本计划,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顺利推进各项履约工作。国家履约工作协调组全面协调和指导履约工作,定期监督、总结、评估履约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估,适时调整和更新本计划。

 

中国履约国家实施计划的总体战略

《斯德哥尔摩公约》旨在减少、消除和预防POPs带来的健康和环境风险,有助于维系人类健康繁衍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建立和谐社会。中国政府遵循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公约资金和技术转让机制支持前提下,将履约要求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以及必要的行动措施,实现公约要求的控制目标,即减少或消除杀虫剂类POPs的生产和使用,消除PCBs的使用;减少或消除无意产生的POPs的排放;逐步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库存、废物和污染场地的POPs的排放。

 

中国针对本国实际情况,完善实现履约目标的政策法规,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制定并采取相应的战略和行动,分阶段、分区域和分行业开展履约活动以实现以下控制目标:

 

(1)禁止和防范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毒杀芬和多氯联苯的生产和进口;除有限封闭体系中间体用途和可接受用途的滴滴涕生产和使用外,到2009年,基本消除氯丹、灭蚁灵和滴滴涕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到2015年,完成示范省在用含PCBs装置和识别高风险在用含PCBs装置的环境无害化管理。

 

(2)到2008年,对重点行业新源采取BAT/BEP措施;优先针对重点区域的重点行业现有二噁英排放源采取 BAT/BE措施,到2015年,基本控制二噁英排放的增长趋势。

 

(3)到2010年,完善POPs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与处置支持体系,到2015年,初步完成已识别POPs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与处置。
 

资讯来源: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法规指南
资讯监督:赵  硕    010-58892027-891
资讯投诉:罗  璇    010-58892027-815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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