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Recycling Metal Branch 缩写为CMRA。
第二条 为本分会是由总会中从事再生金属行业的企、事业会员单位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分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企业服务的宗旨,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在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逐步实现行业的自我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遵守总会章程,接受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二)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负责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
(四)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五)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授权和委托,进行企业资信的评定工作,承担行业相关许可资质发放的预审及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七)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奖和推广应用,开展人才交流、业务培训、信息咨询,创办刊物,组织展览会;
(八)组织行业间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国际贸易争端,推动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的应用;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同意本分会工作规则;
(二)与再生有色金属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学企事业单位;
(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相关单位,或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非法人单位。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加强自律,维护本分会声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分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本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例行审议事项
1.审定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2.审定本分会收支预算方案;
3.审定本分会年度工作总结;
4.审定本分会年度收支报告。
(二)经提案审定事项
1.审议本分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
2.审议产生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3.审议确定本分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4.审定本分会的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5.审议免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资格的提议;
6.审议通过免去会员单位团体会员资格的提议;
7.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授权代表行使表决权,或以书面形式回复行使表决。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分会负责人由会长担任,也可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十九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
(三)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总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批准,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2012年11月8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2012年11月8日总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
秘书处通知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第三届理事单位名单:...
-
秘书处通知 | 关于聘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
关于聘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名誉副会长和顾问的提议...
-
秘书处通知 | 关于聘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
关于聘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副秘书长、技术开发总监、秘书长助理聘任提...
-
秘书处通知 | 关于修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
根据2011年6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工作规则>等12个...
-
秘书处通知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
-
秘书处通知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会费管理规定...
-
秘书处通知 | 关于修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
分会为了贯彻落实总会要求,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