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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工作规则

2012-11-19 15:47 编辑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Recycling Metal Branch 缩写为CMRA。

  第二条 为本分会是由总会中从事再生金属行业的企、事业会员单位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分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企业服务的宗旨,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在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逐步实现行业的自我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遵守总会章程,接受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二)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负责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

  (四)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五)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授权和委托,进行企业资信的评定工作,承担行业相关许可资质发放的预审及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七)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奖和推广应用,开展人才交流、业务培训、信息咨询,创办刊物,组织展览会;

  (八)组织行业间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国际贸易争端,推动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的应用;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同意本分会工作规则;

  (二)与再生有色金属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学企事业单位;

  (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相关单位,或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非法人单位。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加强自律,维护本分会声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分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本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例行审议事项

  1.审定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2.审定本分会收支预算方案;

  3.审定本分会年度工作总结;

  4.审定本分会年度收支报告。

  (二)经提案审定事项

  1.审议本分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

  2.审议产生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3.审议确定本分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4.审定本分会的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5.审议免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资格的提议;

  6.审议通过免去会员单位团体会员资格的提议;

  7.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授权代表行使表决权,或以书面形式回复行使表决。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分会负责人由会长担任,也可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十九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

  (三)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总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批准,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2012年11月8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2012年11月8日总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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