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会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费管理规定》,为加强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分会会费,是指本分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分会工作规则的规定,为保证分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所收取的会费。
第三条 本分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本分会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的需要,并结合会员在分会所担任的职务确定。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和收取
第四条 本分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按会费缴纳到期时间进行付费。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会费为5万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3万元/年;
三、理事单位会费为1万元/年;
四、会员单位会费为4000元/年;
第六条 本分会事业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会员交纳会费,可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交纳或汇入本分会账户。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 本分会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进行申报,并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开据由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会费收据。
第三章 会费的减免
第九条 本分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中因上年亏损等原因可申请减免当年理事会费或常务理事会费,经批准只交纳会员会费。
第四章 会费标准的修改
第十条 本分会会员会费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分会理事会费和常务理事会费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确认。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分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会费收支帐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会费用途
一、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经费支出;
二、本分会免费为会员提供的内部发行资料、刊物及信息服务;
三、本分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各种专业会议的经费;
四、开展调查研究等业务工作所需经费;
五、其它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的费用。
第六章 会费的监管
第十五条 本分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条 每年按时进行年检,接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2年4月8日第二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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