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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会费管理规定的说明

2012-11-19 15:46 编辑人:
根据2011年6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工作规则>等12个管理工作制度(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订分会会费管理规定。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理事会委托,对修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会费管理规定》作如下说明,请予以审议。

  根据2011年6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工作规则>等12个管理工作制度(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订分会会费管理规定。

  本分会自成立以来,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广大会员单位的积极参与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对行业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现行的会费标准是2002年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依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相关标准制定的,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分会活动领域不断扩大,服务功能逐渐强化,服务内容不断增加,分会的运营成本也在逐年提高。经今年4月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对原会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副会长单位会费为5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3万元/年;理事单位会费为1万元/年;会员单位会费为4000元/年。

  考虑到我国再生金属行业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影响,2012年以来我国再生有色金属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企业开工率普遍下降,融资难度增加,大量新建在建项目延期或搁浅。为了帮助会员企业度过难关,进一步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经研究,2012年-2013年度会费标准仍然沿用原标准,即:副会长单位会费为3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1万元/年;理事单位会费为6000元/年;会员单位会费为4000元/年。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会费管理规定(草案)》第二章第五条于2014年开始正式执行。

  请各位代表审议。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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