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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规定出售废旧电子产品实名制

2012-07-31 10:22 编辑人:
 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拟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

  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拟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商务部起草了《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8月28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须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生产日期、收购时间和地点、个人出售者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企业营业执照、机关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不得将在收购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购销活动无关的领域。经营者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收购的旧电脑等存储介质,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在收购前提示出售人删除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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