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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对再生资源的税收政策

2012-07-13 12:41 编辑人:
  早在上个世纪后期,所有经济发达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几乎无一例外面临过由于我国经济增长引发的资源能源紧张、环境污染严重、自然生态受到不同程度破坏的情形。

  早在上个世纪后期,所有经济发达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几乎无一例外面临过由于我国经济增长引发的资源能源紧张、环境污染严重、自然生态受到不同程度破坏的情形。

  为解决这些难题,发达国家对再生资源先后推出一些税收政策,可供我国决策层参考:

  德国:德国制定了“绿色规划”,在国内工业经济行业和金融投资中将生态税引入到产品税制改革中。生态税是对那些使用了对环境有害的材料和消耗了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而增加的一个税种。生态税的引入有利于政府从宏观上控制市场导向,促使生产商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技术,通过经济措施引导生产者的行为,进而达到改进消费模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

  美国:美国通过征收新材料税的方法限制对新原材料的使用,鼓励企业使用再生资源。此外,美国对企业征收垃圾填埋和焚烧税,从而达到减少企业对原材料的使用和鼓励生产废物、垃圾再利用的目的。美国的亚利桑那州从1999年开始对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日本:对引进再循环设备的企业减少特别折旧、固定资产税和所得税。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产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对各类环保设施,加大设备折旧率,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加14%-20%的特别折旧率。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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