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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建立废旧金属回收实名登记

2011-07-20 09:54 编辑人:任小帆
针对当前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将在城区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公安机关将联合工商、城监、商务以及街办、社区等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针对当前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将在城区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公安机关将联合工商、城监、商务以及街办、社区等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目前,废旧金属收购业取消前置审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无序发展,一些企业和个体商户违规经营、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的现象屡禁不止,已成为诱发盗窃、破坏生产设备、电力电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因素。

  记者从治安支队了解到,全市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巡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没收收购物品、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取缔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以处以拘留。

  公安机关表示,如果市民发现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违法经营、收赃销赃等行为,可拨打110进行举报。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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