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国内外行业动态 >

政策变化怎能让利废行业作难?

2011-02-17 14:02 编辑人:
根据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按17%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给予两年的先征后退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退税70

  根据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按17%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给予两年的“先征后退”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2011年将不再享受退税优惠。

  对此,诸多企业认为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节能减排的大政方针不完全契合,迫使一些企业从利用再生金属为原料返回重新使用原生金属为原料的老路。而金属废料回收企业也表示,其生存受到较大威胁。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及相关资料收集,发现此项政策确实让资源回收企业“很受伤”,亟待调整。

  没有增值税发票怎么办?

  税赋过重,回收行业全行业亏损

  目前,国内再生资源回收的货物源头是居民、拾荒人员,非经营单位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小规模废品收购站。这些源头单位和个人都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更别说增值税发票了,没有增值税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这就需要收货单位全额缴纳17%的增值税,再加上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等附加税种,总税赋高达19.4%。而且,一些小规模废品收购站虽然开不出增值税发票,但也缴纳了定额税,从他们这里购进再生物质的企业,由于得不到增值税发票,必须全额承担增值税,还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

  据企业反映,近年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正常情况的毛利水平约为:废钢铁5%、废有色金属2%、废纸14%,综合毛利率4.5%,即便先征后退,企业还要承担8.5%的税负,出现全行业亏损也就在所难免。浙江省杭州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调查显示,10家调查样本企业2009年的回收总量只有2008年的66.8%,销售总额下降70%以上,企业由2008年的盈利变成2009年的亏损390多万元,企业税负达580多万元。2011年如果只征不返,那么绝大多数企业就很难继续生存,或者退回到废旧回收游击队的状况——收废旧物品没有发票,销也没有发票,来没票走还没票,甚至连账本也不要,税也不用缴。

  两名退税工作人员要应对1万多家回收企业

  退税不及时,企业资金占压严重

  先征后退手续繁、环节多、审核周期长,并由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终审,退税申请按季进行,造成多数企业未能及时退税。要是遇到地方财政吃紧或其他原因,回收企业根本没法退回税款。

  上述杭州市的调查显示,杭州市仅10家中小型废旧金属回收企业2009年应退未退的税额就达330多万元,最多的一家达75万元。有的省全省只有两名财政专员兼管退税,要经办的退税税种很多,面对全省1万多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根本办不过来。政策虽然明确规定了办理时限,但拖延已成常态,半年时间还没有退回来的情况比较常见,形成循环占压企业资金和滞留财政资金的情况。而且,企业被占压资金还要缴纳银行利息,并不因滞留在财政就免除银行利息。山东一家再生铜企业目前已有将近1亿元的资金退不下来,每个月的利息就有50多万元。安徽一家再生铅企业2010年上半年已支付应退未退税款的银行利息200多万元。

  企业为何不愿用废金属了?

  各地政策存在差异,企业不在同一起跑线上

  为帮助回收企业正常经营,有的地方政府不得已由财政设立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退库周转金,缓解企业的资金困难。如浙江省桐庐县政府就于2009年发文对其境内11家回收企业予以财政扶持。不少地方政府还以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企业城建税等附加税种,有的将增值税中地方留成的25%全部返还;有的地方返还20%,地方留5%;有的地方返还一半;有的地方不返。还有的地方对企业或行业协会实行包税制,无论生产、经营数量多大,缴纳税金都是固定的。这些都造成企业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为了生存就会出现跨省流动,流向那些更适合生存的地方,而不是为了资源的合理利用。

  面对这种状况,利废企业开始“用脚投票”,安徽和四川的两家废杂铜利用企业表示,他们将不再使用废杂铜,改为使用电解铜。2010年五、六月的用料情况显示,当时每吨电解铜5.27万元,而废杂铜加上税收则要5.4万余元,电解铜的价格反而比废杂铜还便宜。另一家浙江的废铝利用企业也不用废杂铝,原因是原铝的价格比废杂铝每吨还便宜几百元。许多再生铜、再生铝的使用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还舍近求远进口废铜、废铝,这样反而比从国内购进还便宜,因为进口的原料全部由海关代扣17%的增值税。

  一个特殊的行业

  尽快研究制定符合回收企业实际情况的税收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一头连着产废行业,一头连着利废企业,是循环经济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着重要意义。为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增值税政策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尽快研究制定符合回收企业实际情况的税收政策,切实解决回收企业税赋过重的问题,以准确发挥税收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笔者认为,具体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里,继续延续现行退税模式。继续执行50%的退税优惠政策有利之处在于,一是这项政策行业实际税负近10%,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来讲已属不低;二是这项增值税退税政策在目前执行过程中事实上已被接受。第二步,过渡到直接征缴模式。相关部门联合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经营情况、税负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与其他行业税负水平平衡后,制定一个较为科学可行的征收税率,取消“先征后退”,化解层层审批的工作压力,公平“地方粮票”给企业带来的不均,也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本文不代表再生金属分会观点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本网凡注明出处为“《中国再生有色金属》”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与010-82290313联系授权事宜;转载请务必注明稿件来源:"《中国再生有色金属》"。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仅供读者参考,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本网站概不负任何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热点内容

版权所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