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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再生资源回收有了硬规矩 规范个体经营者

2009-10-10 14:55 编辑人:
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回收的物品包括:井盖、井箅等城市公用设施;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通信、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法律、法规规

       “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回收的物品包括:井盖、井箅等城市公用设施;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通信、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同时,山东省还要求,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利用再生资源从事生产,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污染,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合理布点 规范回收
  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山东省要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和储存,应当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办法”要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与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单位或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回收、运输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采取保洁措施,防止废弃物飞散、溅落或者遗漏。

  政策扶持 再生利用
  山东省要求,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合理的工艺和技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植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支持其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扶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采用贴息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贷款,从事相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活动。

  “办法”提出,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据了解,具备5种条件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生产工艺、技术或者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再生资源利用产品能够独立核算;所用原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和品质满足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获得认定证书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目录时,应当优先列入经认定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认定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应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和税务部门报送再生资源利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应当在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包装物上标注再生品标识。

  资格认证 严格管理
  “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未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均处500~2000元罚款。

  “办法”还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回收禁止回收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等。

  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弄虚作假以欺骗方式获得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认定证书的,由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收回其认定证书;财政、税务部门依法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补助款或者应当缴纳的税款;经认定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未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的,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认定资格,收回其认定证书。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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