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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

2009-04-16 14:43 编辑人:admin
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9〕3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家监管重点耗能企业,有关单位: 《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

  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9〕3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家监管重点耗能企业,有关单位:

  《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约束性目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节能奖励的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对象

  第四条 设立三个节能奖项:节能先进地区、节能先进单位和节能先进个人。

  第五条 节能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一)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节能考核评分位居前5名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二)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的国家、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在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及节能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节能成效的单位;

  (三)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六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考核评分位居前五名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地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各奖励一次性奖金40万元。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以上的国家、省监管企业,或者节能成效突出的其他单位,省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各奖励一次性奖金5万元。

  全省每年度表彰奖励节能先进单位180家左右.其中,表彰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100家左右(具体根据年度节能考核结果确定),表彰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用能企业(机构)30家左右,表彰节能管理服务单位50家左右。

  第八条 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省政府授予节能先进个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 时间:2009-4-11 0:38:10 点击:30 

  第四章 评选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节能先进地区奖、工业领域(国家和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先进单位奖的评选,由省经贸委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提出建议名单及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以及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服务等领域节能先进单位奖的评选程序: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个人,属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单位的,按程序逐级向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省直单位的,可直接向省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一并提交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省委党廉办和省人事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水利厅、统计局、质监局、林业局、南方电监局等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并在省经贸委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示;

  (四)经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贸委提出建议名单及方案报省政府审定。(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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