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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办法

2009-04-16 10:46 编辑人: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本溪市市场建设委员会负责再生资源经营网点定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本溪市市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

  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服务规范,经营网点管理及再生资源经营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公安(消防)、综合执法、规划建设、环保、财政、税务、经济管理、电力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实行统一管理专业经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规模化经营,投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并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从事再生资源利用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自愿组成行业协会,并按照协会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网点设置

  第六条 再生资源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网点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布局。

  再生资源经营网点定点设置规划由本溪市市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同工商、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经济管理、环保、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请设置再生资源经营网点必须符合再生资源经营网点定点设置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环保要求,与居民区、学校、医院、办公区等场所相对隔离;

  (二)有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三)有符合要求的固定经营场地,并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业务办公条件;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及计量设备;

  (五)设置收购废旧金属网点的位置必须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500米距离以外;

  (六)城市主干道、旅游景点不得设置回收网点。

  第八条 申请设置再生资源经营网点的,应当向本溪市市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定点地址及所在社区意见;

  (三)经营场所产权使用证明;

  (四)环保部门批准证明。

  本溪市市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是否符令规划的意见,报本溪市市场建设委员会审核后书面答.复申请人。

  未经本溪市市场建设委员会规划定点审核,不得设置再生资源经营网点,商业、工商、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证照和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可申请开办再生资源市场,为储存、集散、交易和初级加工各类再生资源提供服务场所。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按照再生资源经营网点定点设置规划设置的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到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凭《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实行年审制度。

  禁止出租、转借、转让《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

  第十二条 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开展回收、加工等经营业务。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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