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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2005年第103号公告

2006-11-30 15:47 编辑人:admin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2003 年第 115 号公告和 2004 年第 48 号公告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现决定从 2005 年 8 月 1 日起 继续接受供货企业的注册申请,并就有关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公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现决定从200581日起继续接受供货企业的注册申请,并就有关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供货企业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3(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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