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质检总局2005年17号公告

2006-11-30 15:53 编辑人:admin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 ) 2003 年第 115 号公告和 2004 年第 48 号公告的规定, 2004 年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评审工作业已结束,评审结果已在 2004 年第 159 号和 2004 年第 202 号公告中公布。已获注册企业的《进口废物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2004年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评审工作业已结束,评审结果已在2004年第159号和2004年第202号公告中公布。已获注册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简称《注册证书》)已经全部邮出。现就《注册证书》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收到《注册证书》或者《注册证书》有误的境外企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互连网( http://www.aqsiq.gov.cn )上公布《注册证书》后续管理的要求办理。

二、需要更改《注册证书》内容的境外供货企业请根据上述(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本网凡注明出处为“《中国再生有色金属》”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与010-82290313联系授权事宜;转载请务必注明稿件来源:"《中国再生有色金属》"。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仅供读者参考,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本网站概不负任何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