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6-11-15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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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 2006 ] 30 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
税委会[2006]30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 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设备或零部件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1%;(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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