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11-14 14:51 编辑人:admi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102 号 2006-07-12 国家税务总局 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

2006-07-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本网凡注明出处为“《中国再生有色金属》”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与010-82290313联系授权事宜;转载请务必注明稿件来源:"《中国再生有色金属》"。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仅供读者参考,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本网站概不负任何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