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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进口类废料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0-16 13:43 编辑人:admin
关于限制进口类废料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

关于限制进口类废料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审批,强化后期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

1、自200371起,需要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由加工利用单位向所在地地级市环保部门提出年度进口废物申请,由地级市环保局初审后转报省级环保局(厅)。

省级环保局(厅)应当考查各加工利用单位的年加工能力和实际生产状况,提出各加工利用单位年度审批总量的建议,报我局核准。环保部门不再受理贸易(代理)单位的申请。

2、(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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