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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0-16 13:28 编辑人:admin
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

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参照国际通行管理惯例,现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限制进口的可利用作原料的废物录》内的十类废物进口管理进行调整:

对未纳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内的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做原料的废物(见附件),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海关暂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标注自动进口许可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未列入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与固体废物有关的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

2001年12月31前()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2331(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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