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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0-16 13:44 编辑人:admin
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

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为规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审批工作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管理,根据《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关于委托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3]13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废物申请的受理

1、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的具体管理工作。

2、申请进口废物的废物利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见附件),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

2(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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