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国内外行业动态 >

鹰潭市认真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

2009-10-28 16:17 编辑人:
办理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缩至4个工作日,2至6月累计向企业退还再生资源增值税5.3亿元,办理速度在全省名列第一。鹰潭市财政部门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上的高效服务,大大缩减了企业资金占用时间,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矛盾,降低了企业财务费用,支持了企业

      办理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缩至4个工作日,2至6月累计向企业退还再生资源增值税5.3亿元,办理速度在全省名列第一。鹰潭市财政部门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上的高效服务,大大缩减了企业资金占用时间,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矛盾,降低了企业财务费用,支持了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得到了国家财政部税政司高度评价。
  税收政策调整,铜企业战胜危机压力倍增
  今年以来,国家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自2009年起至2010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其中:2009年按70%比例、2010年按50%比例进行退税。此项新政意味着过去“免征”优惠的终结。鹰潭市业内人士分析,受此政策影响,本来就深受金融危机影响的鹰潭市支柱产业——铜加工业将雪上加霜。市财政局相关领导告诉记者,调研表明,该项政策调整后,本就微利的铜加工企业税负将提高0.5%—1%,更为不利的是,如果增值税70%部分不能及时退还,按月退税全市铜企业将被占用流动资金1.5—2亿元,按季退税则占用流动资金4.5—6亿元。综合各方面因素,加之该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并未跟进出台,年初的一段时期,鹰潭市很多铜加工企业经营者存有各种担心和忧虑,大多都在观望等待,企业处于停产、限产状态。
  急企业所急,财政部门跟进服务与企业共克时艰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利益上能让的让到底,工作上该做的做到位”的思路,鹰潭市财政系统急企业之所急,解企业之所难,迅速采取行动。“退税工作的效率,就是再生资源企业的效益,企业急,我们要更急!”市财政局将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对鹰潭市铜产业的影响向市委、市政府和省财政厅作了专门汇报,引起了市委、市政府和省财政厅的高度重视。2月底,《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办法》正式下发,江西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工作。收到文件的当天,市财政局便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部署退税申报审批工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主动跟进服务,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业内人士通常形容铜加工企业的经营特点是“大进大出”,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提高0.5%—1%的税负对企业影响是其次,流动资金的问题才是企业恢复生产面临的最大困难。”江西金田铜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彭普结道出的是全市70多家铜加工企业经营者的苦衷。经过进一步调研,市财政局出台应变举措: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中突破一般按季退税的额度限制,规定再生资源经营单位退税额满20万元即可申请退税,并将国家财政部规定的25个工作日和江西省规定的13个工作日办理时限要求,压缩至4个工作日完成。此举措一出,让全市铜加工企业经营者看到了希望。

  高效服务,被企业誉为“动车”之速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涉及的审核程序非常严格,仅企业申请退税需审核的材料就有数十项,且须初审、复审、终审层层把关。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市财政局企业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退税工作政策性极强,哪怕只有一个材料不符合要求,也会影响整个退税工作的进程。”
  如何在退税工作中既不漏项,又不延误,加快企业资金“流速”,帮助企业开足马力生产,鹰潭市财政部门使出了浑身解数。为帮助企业准确掌握退税政策和申报工作要点,3月初,市财政局组织全市再生资源企业相关人员就退税具体申报事项进行了业务培训,并对再生资源企业初次申报进行上门服务、现场指导。针对企业在准备申报退税材料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市(县)财政部门主动代企业提前做好公安、商务部门的备案工作,帮助做好有关基础资料的准备工作,为企业加快申报退税奠定了基础。退税工作的初审、复审、终审三道程序的衔接,是退税提速的难点和盲区,市财政局打破以往送、交、坐、等的框框,将每个环节和流程的工作责任细化落实到科室和专人。为了衔接好上级财政机关复审、终审的工作,市财政局还专门选派了一名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科级干部到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挂职,协助市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退税工作,做到专职专司、特事特办,使整个退税过程忙而不乱、有条不紊。
  鹰潭市财政部门的高效退税服务大大缩短了申报审批时间,被企业誉为“动车”之速。谈起这种高效退税服务给企业带来的好处,江西同心铜业有限公司老总陈永孟以实例佐证:6月份他们企业申请退还654万元再生资源增值税款,在市财政部门的初审只用了2天,完成整个退税过程不到10天,“这笔税款相当于企业月流动资金的十分之一,如果耽搁一两个月,对企业资金的流转将带来很大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生产。”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本网凡注明出处为“《中国再生有色金属》”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与010-82290313联系授权事宜;转载请务必注明稿件来源:"《中国再生有色金属》"。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仅供读者参考,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本网站概不负任何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热点内容

版权所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