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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的“废料”应改为“再生料”

2009-08-06 13:50 编辑人:admin
我国惯例中所说的废料,意即废物中的原料,因而,无论在国家标准中还是法规中,都将之定义为“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 ”,关键词还是框架在“废物”上,这就使概念变得简单化和不科学化。 然而,在国际环境法中,对“废物”的定义还是较完整的。经济合作与发

我国惯例中所说的废料,意即废物中的原料,因而,无论在国家标准中还是法规中,都将之定义为“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 ”,关键词还是框架在“废物”上,这就使概念变得简单化和不科学化。

然而,在国际环境法中,对“废物”的定义还是较完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87年给“废物”下的定义是:不合乎标准或变质的产品,意外倾倒、遗失、或污染的物质,已不再适合利用的物质,各种生产残渣,不再使用的产品等等。一份清单中罗列出具有回收或再利用可能性的物质,另一份清单列出危险废物的类别,包括易爆性、易燃性、刺激性、有害性、有毒性、腐蚀性、传染性、致癌性、生态型等性质的物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第2条规定:“废物”是指处置或打算予以处置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这里的“处置”包括将废物置放于地下、存放于地表、排入海洋或排入海洋之外的水体等最终的处置方式,也包括对废物的再循环和回收利用。

从这些定义中可以判断:废物是指废弃之物,而绝对不是统指旧物;旧物是指用过之物,而绝不是废弃之物。我国官方的规制性文件将两者混合为一,统称为“固体废物”,而进口的固体废物就加了一个定语,称之为“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细细体味,就能悟出,这与国际上给的定义是矛盾的。

一方面,进口可用作原料之用的那些物质,虽然都是旧物质,但都是经过加工(分类、整理、拆解、切割等等)处理后的产品,这时是真正的原料产品,而绝不是“废物”范畴的东西了。例如,汽车外壳,经过分拆和切割后形成统一的大小块,这就是210号废钢产品,它是很好的炼钢材料,这种产品怎能与垃圾等废物概念相混同呢?更典型的就是旧塑料瓶经过清洗、切割、制颗、烘干等一系列生产程序后生产出来的白色塑料颗粒,用于高密度PVC塑料产品的生产(电脑电视外壳、键盘、鼠标等),这时的白色塑料颗粒怎么能与餐馆垃圾桶中废塑料袋统一并称为“废物”呢?

另一方面,按照国际环境法的精神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废物是不允许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而我国却是世界上进口这些旧原料最多的净进口国,这又与国际公约相违背。

因而,“废物原料”之称是错误的概念,它既造成了所用企业经营中的麻烦,又造成了政府监管中产生的误解和障碍,更造成了社会上认识上的混乱。所以,“废物原料”应改称为“再生原料”。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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