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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09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09-08-06 13:44 编辑人:admin
环办函〔2008〕72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各

环办函〔2008〕72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等法律法规,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1月公布了《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根据2008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执行的情况,我部对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形成了2009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08年11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张嘉陵
   联系电话:(010)66556255
   传真:(010)66556252
   Email:zhang.jialing@mep.gov.cn, swmd@mep.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2009年)(征求意见稿)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2009年)(征求意见稿)
     3.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2009年)(征求意见稿)
     4.有关单位名单

二○○八年十月十日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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