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公告
2009-08-06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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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全国30个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现将各地区2007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6省(市)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14个省(区、市)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黑龙江、江西、河南3省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河北、山西、内蒙古、海南、贵州、宁夏、新疆7省(区)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40%以上的有北京、天津2个地区;完成进度30%以上的有福建、上海、陕西等15个地区;完成进度20-30%的有云南、四川、湖南、重庆、河北、贵州、内蒙古、山西、吉林、宁夏10个地区;完成进度低于20%的有新疆、海南、青海3个地区。 附表: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地 区 |
2007年万元GDP能耗
降低目标(%) |
2007年万元GDP能耗
降低率(%) |
北 京 |
-5.00 |
-6.04 |
天 津 |
-4.40 |
-4.90 |
河 北 |
-4.40 |
-4.02 |
山 西 |
-5.60 |
-4.52 |
内蒙古 |
-5.26 |
-4.50 |
辽 宁 |
-4.00 |
-4.01 |
吉 林 |
-4.00 |
-4.41 |
黑龙江 |
-4.00 |
-4.09 |
上 海 |
-4.00 |
-4.66 |
江 苏 |
-4.20 |
-4.28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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