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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2009-08-06 13:42 编辑人:admin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修改后的节能法明确规定: “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 修改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4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节能法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修改后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政府机构被列入节能法监管重点。省级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内容。同时,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

我国将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并在节能方面加大政策激励力度。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矿山设备、可再生能源。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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