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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特种钢材降低或取消出口退税

2009-08-06 13:40 编辑人:admin
经国务院批准,从 2007 年 4 月 15 日起 ,将进出口税则( 2007 年版)第 72 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 76 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 5 %;另外 83 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4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凡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421日前持在415之前的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421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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