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重大税制改革项目具有牵涉面广、影响程度深的特点,“先试点,再逐步推开”已成为我国推进税制改革所惯用的模式,资源税改革正是采取这种模式的典型税改项目之一。近年来,通过由点及面、逐步推进的改革,一种既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又有助于增强资源产地改善民生和治理环境能力的资源税税制正在逐步建立。
自1994年以来,我国一直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征收资源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7个税目。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行资源税税制存在与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资源产品,特别是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原有资源税税额标准明显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在从量定额征收的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便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收益并不明显。正是由于这些原因,近年来要求尽快改革资源税税制的呼声不断。全国人大、国务院和财税部门也多次就资源税改革问题提出要求,作出部署。
资源税改革最先在我国的西北边陲开展。根据中央决策,自2010年6月1日起,我国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率先开展资源税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新疆有着丰富的油气等矿产资源,中央的这项决定是促进全国资源税改革从酝酿走向实施的一个突破口,选择在新疆试点有利于为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行提供经验和借鉴。
2010年12月1日,根据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的精神,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被推广到12个西部省份。我国的油、气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收入与产品价格挂钩,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2011年11月1日,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此次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重点内容是增加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规定对原油、天然气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这标志着资源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修订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还修改了税目税率表,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改为统一征收资源税。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实施油气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成本,使企业承担相应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对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和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二是有利于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加资源产品产地财政收入,增强这些地方保障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地区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三是有利于公平各类企业资源税费负担。油气企业资源税政策的统一,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税制改革目标。四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水平偏低的状况,提高资源税在资源价格中的比重,有利于避免属于国家所有的稀缺性资源利益的流失。
受益于资源税改革的逐步推开,全国资源税收入较快增长。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11年上半年,新疆资源税同比增加24亿元,增长336.5%;2011年,全国资源税收入599亿元,增长43.4%,其中,西部地区增长69.3%。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后,全国资源税收入增幅进一步提高。今年前9个月,全国税务机关组织资源税收入继续保持大幅增长态势,实现715亿元,同比增长60.3%。
资源税改革仍将是今后若干年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将继续开展试点,进一步积累经验,并将改革逐步推向深入。根据工作安排,下一步,我国将在部分省份开展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未来还可能把从价计征的征收办法推广至其他资源类产品税目,水资源等资源类产品也可能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责任编辑:朱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