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开始执行

2008-10-23 10:17 编辑人: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得取得收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得取得收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并规定对所列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共3大类16项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及要求的产品所取得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本网凡注明出处为“《中国再生有色金属》”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与010-82290313联系授权事宜;转载请务必注明稿件来源:"《中国再生有色金属》"。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仅供读者参考,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本网站概不负任何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