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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办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和国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续延手续

2007-07-26 11:26 编辑人:admin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 [2007 年 52 号 ] ,规定自 2007 年 4 月 1 日 起 ,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自 9 月 1 日起 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不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52],规定自200741,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自91日起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不受理废物原料的报批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期满续延手续公告》(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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