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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七)

2006-12-26 17:05 编辑人:admin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 国家环保总局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联合发文 因国家年度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部分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物的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
   国家环保总局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联合发文
  因国家年度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部分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物的商品编码有所调整,现将调整编码后的《目录》予以发布。
  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内“进口废物名称”栏目格式限制,为便于管理,经研究,统一简化有关货物名称,简化后的货物名称详见附件“证书名称”,“证书名称”与“货物名称”所指货物的含义和范围相同。
  对2004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已经调整商品编码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含),逾期未使用完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可直接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进行更换。自2005年4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凭2005年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环保项目检验合格后出具《通关单》,海关凭2005年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通关单》验放进口废物。对2004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未调整商品编码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在原商品编号后直接加“00”的视为未调整商品编码。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发送: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抄送单位: 商务部
附件一: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序号
调整后商品编码
原商品编号
货 物 名 称
证 书 名 称
说明
1
0506.9011.10
0506.9010
含牛羊成分的骨废料
含牛羊成分的骨废料
原骨废料拆号
2
0506.9019.10
0506.9010
其他骨废料
其他骨废料
3
4401.3000.00
4401.300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团;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木废料
4
4501.9000.00
4501.9000
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
软木废料
5
4707.1000.00
4707.1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的瓦楞纸和纸板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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