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6-12-18 15:56 编辑人:admin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运输工具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包括各类超储积压物资)、废旧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旧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废电池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经营活动的法人、自然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再生资源中特定品种的回收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回收体系)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居民社区设立规范管理的回收网点,推广实行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建立城乡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本网凡注明出处为“《中国再生有色金属》”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与010-82290313联系授权事宜;转载请务必注明稿件来源:"《中国再生有色金属》"。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仅供读者参考,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本网站概不负任何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