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15号公告

2006-11-30 16:08 编辑人:admin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监督管理,保护我国环境卫生、人体健康和工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采取临时注册管理措施。现将废物原料境外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监督管理,保护我国环境卫生、人体健康和工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采取临时注册管理措施。现将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临时注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411,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供货企业临时注册申请。自200471(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本网凡注明出处为“《中国再生有色金属》”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与010-82290313联系授权事宜;转载请务必注明稿件来源:"《中国再生有色金属》"。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仅供读者参考,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本网站概不负任何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