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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新旧版本对比

2022-01-05 16:44 编辑人:再生分会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根据该公告,《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以下简称《目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2015年版目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根据该公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2015年版目录同时废止。

根据再生金属分会梳理,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七点:

(1)《目录》3.1“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中扩大了金属盐的种类,新增相应技术标准,新增再生利用企业和修复工艺的材料回收率和废水循环利用率要求,退税比例由30%提高至50%。

(2)《目录》3.3“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 经冶炼、提纯生产金属及合金且产品原料70%来自所列资源,退税比例继续保持30%。

(3)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7项要求,具体见附件1。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7)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公告和目录内容显示,修订后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如既往体现了支持和鼓励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进一步细化了享受政策的条件,强化了公示、核实、复查等监管程序,兼顾了回收环节简易征收和区域执行尺度统一,预计将对推进产业规范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长期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废旧有色金属回收利用,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了资源循环利用。针对政策及执行存在的问题,根据行业企业的反映,再生金属分会持续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对政策作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并连续多年通过全国两会代表提交相关提案。2018年专门会同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国税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专家及部分企业完成《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政策改革问题:基于再生有色金属产业的调查研究》专项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上报财政部、国税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受到重视和肯定。2021年初通过国家发改委上报中办、国办,对有关部门制定“十四五”期间进一步支持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发挥了积极影响。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推动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加快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完善废弃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分选和加工网络,提高再生有色金属产量。随着新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出台,接下来最重要的就是落实政策并取得成效。再生金属分会初步预计,双碳背景下,2022年大型再生企业、原生企业和加工企业对国内有色金属废料的需求仍将呈现爆发式增长。据再生金属分会了解,目前回收企业和加工利用企业都在测算和评估该项政策对企业的影响,距离3月1日公告正式执行还有近2个月时间,近期再生金属分会将密切关注和收集企业的反映和诉求,针对企业的疑问和关切点,适时组织相关财税专家进行交流。

 

附件:

1.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公告新旧对比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与2015年版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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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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