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解析
一、颁布背景
从“大气十条”、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到“水十条”、“土十条”,中国近年来在环保法规领域举措不断,众多法律、规章的出台和修订完善,体现出中国政府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方面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5年4月3日,环保部批准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该标准规定新建的企业自2015年7月1日执行,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执行。标准执行后一方面将促进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升级、调整产业布局的步伐,改善地区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也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目前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是首个专门针对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旨在进一步控制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防止其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促进再生有色金属工业生产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的进步。
二、适用范围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明确了适用的范围。
1、再生铜:再生铜行业中以废杂铜为原料生产阴极铜和阳极铜的企业执行该标准,不包含废杂铜直接利用企业(以废杂铜直接生产铜加工材及铜合金),也不包括以非金属态的含铜污泥、含铜冶炼渣等为原料的企业,以及原生铜冶炼搭配处理废杂铜的企业。
2、再生铝: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企业执行该标准。
3、再生铅:以废杂铅(废铅酸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企业执行该标准,不包含以含铅浸出渣为原料的生产企业。
4、再生锌:以废杂锌或热镀锌渣为原料,生产锌及锌合金的企业执行该标准,不包括以冶炼行业产生的含锌烟尘为原料生产锌及锌合金的企业,也不包括以废杂锌或热镀锌渣为原料生产氧化锌或锌盐的企业。
三、标准限值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对水中的17项污染物指标和大气中的13项污染物指标作出了限值要求。
近年来,一些大型再生有色金属企业环保意识增强,污染物排放情况改善效果显著,但离新标准限值要求仍有较大差距,这类型的企业通过对部分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进行较大的改造升级,加强生产管理,可以达到新标准中17项水污染物指标和13项大气污染物指标要求;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需要转变思路,加大环保投入,对整个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进行革命性的改造升级,才可能达到新标准环保要求;对于那些长期不重视环境保护或经营情况较差而无力进行环保投入的企业,将承受较大的环保压力,最后将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机。
1、污水排放情况
表1 水污染物指标(单位:mg/L)
污染物项目 |
新标准执行前 |
GB 31574-2015限值 |
典型再生铜企业 |
典型的再生铝企业 |
典型再生铅企业 |
典型再生锌行企业 |
|
GB 8978-1996限值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pH值 |
6-9 |
6-9 |
- |
8.11 |
8.3 |
6-9 |
- |
CODcr |
100(一级) |
50 |
- |
30 |
147 |
<50 |
- |
悬浮物 |
70(一级) |
30 |
- |
52 |
45 |
<40 |
- |
石油类 |
5(一级) |
3 |
10 |
- |
9.1 |
- |
|
氨氮 |
15(一级) |
8 |
- |
- |
10.1 |
<10 |
- |
总氮 |
15 |
15 |
- |
- |
- |
- |
|
总磷 |
1 |
1 |
- |
- |
- |
<0.5 |
- |
总铜 |
0.5(一级) |
0.2 |
0.2 |
0.2 |
0.05 |
- |
|
总锌 |
2.0(一级) |
1 |
1 |
1.82 |
0.06 |
- |
|
硫化物 |
1.0(一级) |
1 |
1 |
- |
- |
- |
|
总铅 |
1 |
0.2 |
0.2 |
0.2 |
- |
<0.5 |
- |
总砷 |
0.5 |
0.1 |
0.1 |
- |
- |
- |
- |
总镍 |
1 |
0.1 |
0.1 |
- |
- |
- |
- |
总镉 |
0.1 |
0.01 |
0.01 |
- |
- |
- |
- |
总铬 |
1.5 |
0.5 |
0.5 |
- |
- |
- |
- |
总锑 |
- |
0.3 |
0.3 |
- |
- |
- |
- |
总汞 |
0.05 |
0.01 |
0.01 |
- |
- |
- |
- |
(1)再生铜和再生铝企业:再生铜企业的生产废水主要是冷却水和电解废液,循环使用,基本无外排;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废水主要是冷却水和洗涤水,其中冷却水循环使用,无外排,预处理过程产生的洗涤废水通过沉降槽沉淀,澄清之后上清液循环使用,可以做到不对外排放。企业对外排放的只是生活污水、场地冲洗水、少量的生产废水、与原料接触的雨水等,这类废水的特征污染物有悬浮物、石油类、CODcr、氨氮、铅、铜、锌、砷、镍和镉等。
对于大多数的再生铜企业和再生铝企业而言,现阶段排放的污水污染物指标基本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待新标准执行后,一些规范的大中型企业达标的难度不大,如果悬浮物和石油类超出新标准要求,企业可建设隔油沉淀池对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或排放;如果CODcr或氨氮超标建议接入城镇或园区下水管网,由市政统一处理。
(2)再生铅企业:环保技术先进的再生铅企业的破碎分选、脱硫除尘、炉窑和铸锭冷却几个环节产生的废水,以及冲洗地面用水可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拆解环节对废酸进行有效的收集,避免外溢,含酸废水、脱硫母液采用酸碱调节、过滤与脱色、蒸发和结晶回收硫酸钠,中间废水处理后循环利用。然而一些中小型再生铅企业环保治理的压力是巨大的,在新标准执行后,加上严厉的新环保法,预计将加速淘汰大批无力进行升级改造的再生铅企业。
(3)再生锌企业:再生锌企业大部分不产生生产废水,少部分企业产生的冲洗废水也基本能做到废水闭路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直接接入园区管道或当地污水处理系统。
2、废气排放情况
表2 大气污染物指标(单位: mg/m3,二噁英除外)
污染物项目 |
新标准执行前GB 16297-1996和GB 9078-1996限值 |
GB 31574-2015执行后 |
典型再生铜企业 |
典型的再生铝企业 |
典型再生铅企业 |
典型再生锌企业 |
二氧化硫 |
850(一级)、1430(二级) |
150 |
272 |
2.86 |
763 |
11-50 |
颗粒物 |
200(三级)、 100(二级) |
30 |
174 |
52 |
61.3 |
7.2-19 |
氮氧化物 |
420 |
200 |
- |
- |
- |
171.7 |
硫酸雾 |
45 |
20 |
39.5 |
- |
- |
- |
氟化物 |
15(二级) |
3 |
- |
4-7 |
- |
- |
氯化物 |
100 |
30 |
- |
- |
0.146-0.3 |
|
二噁英类 |
- |
0.5 ngTEQ/m3 |
3.4 ngTEQ/m3 |
0.5 ngTEQ/m3 |
- |
- |
砷及其化合物 |
- |
0.4 |
- |
- |
- |
|
铅及其化合物 |
10(二级)、 35(三级) |
2(再生铜、再生铅)/1(再生铝、再生锌) |
- |
- |
4.58 |
0.029-0.043 |
锡及其化合物 |
10 |
1 |
- |
- |
- |
- |
锑及其化合物 |
- |
1 |
- |
- |
- |
- |
镉及其化合物 |
1 |
0.05 |
- |
- |
- |
- |
铬及其化合物 |
- |
1 |
- |
- |
- |
<0.006 |
(1)再生铜企业:再生铜企业产生的废气特征污染物有SO2、颗粒物、硫酸雾、铬、镉、锡、锑和二噁英类,其中大多数都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现阶段再生铜企业执行的GB9078-1996和GB16297-1996标准中限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的浓度分别为200mg/m3(二级标准)、1430 mg/m3(二级标准)、45mg/m3,新标准执行后分别为30mg/m3、150 mg/m3、20 mg/m3。结合现阶段再生铜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现状来看,新标准中颗粒物限值要求非常严厉,企业达标难度较大,需在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方面作出较大努力才能使之达到新标准,可采用的措施有:淘汰落后的炉窑、加强前端预处理、采用富氧燃烧技术、采用先进的布袋除尘和电除尘等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再生铜行业产生的SO2大多来自燃料,企业可通过采用清洁燃料使末端的烟气中SO2浓度达标。此外,17个产生二噁英的行业中,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是重要的二噁英排放来源,新标准对烟气中二噁英浓度限定为0.5 ngTEQ/m3,这个限值对处理以光亮铜和2号铜为原料的企业影响不大;对采用中低品位废铜为原料的企业,建议加强原料的预处理、采用骤冷降温设备或二次燃烧室等控制二噁英的产生量使之达到新标准的要求。
(2)再生铝企业:再生铝企业排放的大气特征污染物主要有颗粒物、SO2、HCl、氟及氟化物、铬、镉和二噁英类,其中大多数都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结合现阶段再生铝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现状来看,新标准执行后,部分企业的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二噁英排放浓度和氟化物排放浓度难以达标,建议企业采用以下措施使之达到新标准要求:加强对原料的预处理以减少冶炼环节二噁英的生产量;采用清洁燃料和富氧燃烧技术降低烟尘的产生量;采用先进的布袋除尘和电除尘等环保设施,控制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采用骤冷降温设备或二次燃烧室等控制二噁英的产生量;采用无毒无害的添加剂,避免因添加剂而造成的污染(如氟化物污染)。
(3)再生铅企业:再生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特征污染物为酸雾、二氧化硫、铅蒸气和颗粒污染物。结合现阶段再生铅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现状,新标准执行后,部分企业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铅、颗粒物难以达标。建议企业采用预脱硫技术,消除烟气中二氧化硫的污染,或者采用脱硫设施处理烟气,控制排放端口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采用负压操作,使烟气不外溢,控制铅蒸气的排放量;采用布袋除尘和电除尘等先进的环保设施控制颗粒物的排放浓度。
(4)再生锌企业:再生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特征污染物为颗粒污染物、锌蒸汽、SO2、氮氧化物。熔炼过程中产生的锌蒸气主要采用负压操作,使烟气不外溢。布袋收尘器和脱硫塔是再生锌工业治理烟气污染的有效设备,在大中型再生锌企业普遍采用,如果设备配备完善,可以得到良好的环境效益,新标准执行后烟气可以达标排放。
四、浓度和总量双向控制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设定了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实行双向控制。如果达不到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要求,则需折算基准排放质量浓度。再生有色金属行业产生废水绝大部分循环使用,因此大部分企业能达到基准排水量的要求。然而烟气排放前多数企业采用布袋除尘控制排放端口颗粒物浓度,为避免布袋因高温而燃烧,一些企业采用兑入冷空气的方法降温,这就会使吨产品的排气量大于基准排气量10000m3/吨产品的限值。因此新标准实施后这些企业需要采用新的方式降低烟气温度,当然最好的方式是配备余热利用设施,比如,再生铝企业可采用蓄热式燃烧系统对余热进行利用,如果入炉原料较为洁净,也可将高温烟气对原料进行预热;再生铜企业可以建余热锅炉,用于发电或者提供蒸汽供电解车间使用,上述措施一方面可提高热效率,降低能耗,另一方面也使得排放端口的烟气量达到基准排气量要求。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都执行新标准后,我国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产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会大大降低,削减情况如表3,颗粒物、SO2、废水的排放量削减比例分别为81%、74%和70%,减排控制效果突出,环境效益显著。
表3 标准执行后再生有色金属行业预计污染物排放削减情况
污染物排放量 |
2017年度(预计产量1474万吨) |
|||
执行现行标准排污总量 |
执行新标准后的排污总量 |
削减比例(%) |
||
废气 |
颗粒物(t/a) |
4380 |
800 |
81 |
SO2(t/a) |
18369 |
4724 |
74 |
|
废水 |
废水(万t/a) |
1356 |
406 |
70 |
摘自《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五、重塑产业结构
新标准的颁布对于部分环保意识薄弱,或者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经行环保升级改造的企业而言是生死劫,而对于规范的再生有色金属企业而言是机遇,新标准执行后将重塑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的产业结构。新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执行,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执行,意味着现有企业有一年半的缓冲期进行升级改造。以现阶段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来看,大多数企业需要对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方能达到新标准要求,以10万吨规模的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企业污染治理为例,环保升级改造的投资分别在3000万、1500万、3000万、1500万左右,此外每年还需部分资金用于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据测算,新标准实施后,再生有色金属行业须改建或新建的环保设施费用约18亿元,每年运行费用约4.5亿元左右,这给予环保装备行业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行业较大的市场空间,引起了他们的高度关注。
由于近年来原料价格居高不下、市场需求不振、有色金属价格低迷、企业生产成本增加等因素,再生有色金属行业进入了微利时代,尤其是再生铜和再生铅行业大多数的企业经营惨淡,亏损严重,大量的中小企业面临停产和破产的状况,许多企业无力进行升级改造。因此从短期来看,新标准的实施将对再生铜和再生铅行业的大多数中小企业,以及再生铝行业的部分中小企业造成较大冲击,加速其淘汰步伐,新标准+新环保法将使得接下来的3-5年,一些中小型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铝企业被淘汰出局,企业数量将大幅减少;对于大型的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铝企业,环保设施的投入和环保设备运行产生的费用一方面将侵蚀企业利润,另一方面待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被淘汰之后,会给与他们更大的原料市场和产品市场空间,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因此从长期来看,新标准的实施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升级改造,调整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整个有色金属行业市场低迷的情况下,该标准的颁布对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原生铜冶炼企业执行的是《铜、钴、镍工业污染源排放标准(GB25467-2010)》;原生铝行业执行的是《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原生铅锌行业执行的是《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与上述标准相比,许多污染物排放限值指标要严格很多。比如,再生铜冶炼(废杂铜到电解铜)与原生铜冶炼(粗铜到电解铜)工序差别不大,但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指标差别较大,GB25467-2010规定原生铜冶炼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100mg/m3;GB 31574-2015规定再生铜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30mg/m3。再比如,GB 25466-2010规定原生铅企业颗粒物和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00~200mg/m3,10mg/m3,而GB 31574-2015规定再生铅企业颗粒物和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30mg/m3,2mg/m3,限值相差悬殊。
六、设定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设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的地域、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环境保护部于2013 年2 月27 日发布《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 年第14 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规定,在重点控制区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纳入规划的重点控制区,共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 个省(区、市)47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我国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行业绝大部分的产能集中在上述区域,而从现阶再生有色金属产业的发展水平而言,很少企业能稳定的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可以预见,新标准执行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传统的再生有色金属产业集聚区将承受环保方面更大的压力,也将加快再生有色金属产业的转移和布局的调整。
注:版权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与010-88334677-851联系授权事宜;转载请务必注明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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