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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新旧版本对比

2021-12-27 16:14 编辑人:再生分会
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根据该公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根据该公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版目录同时废止。

 

据再生金属分会梳理分析,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四点:

一、企业要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原材料为2021年版目录中所列资源;

(2)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3)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社会回收的废金属(废钢铁、废铜、废铝等)生产金属(含稀贵金属)、铁合金料及其衍生产品,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三、如果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目录规定的范围,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意见。

 

四、符合目录相关要求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据再生金属分会了解,我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已经实施多年, 2008年版目录要求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这在生产工艺上是不可能实现的。从调研看,再生有色金属企业中也几乎没有企业能够享受此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自2018年以来,再生金属分会持续不断向财政部、国税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有关部门提交税收政策建议,同时通过全国两会代表提交相关提案,呼吁调整优化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建议扩大原料范围,所得税优惠目录与增值税优惠目录在技术标准上相一致,使广大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所得税优惠。

 

2021年10月,我国出台《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协调,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推动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加快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完善废弃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分选和加工网络,提高再生有色金属产量。落实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此次新版所得税优惠目录出台,显示落实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取得积极进展。预计接下来与再生有色金属产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措施等会加快修订,再生金属分会也会密切关注,积极推动并参与相关政策修订调整工作。

 

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与2008年版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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