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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球环境基金“再生铜冶炼行业无意产生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减排示范项目”之再生铜冶炼行业最佳可行技术应用示范推广激励计划的公告

2020-05-13 16:14 编辑人:再生分会
各有关单位: 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落实《国家实施计划》对二噁英等POPs物质的减排要求,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共同开发了全球环境基金(GEF)再生铜冶炼行业无意产生类持
  

 

各有关单位:

 

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落实《国家实施计划》对二噁英等POPs物质的减排要求,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共同开发了全球环境基金(GEF)“再生铜冶炼行业无意产生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UPOPs)减排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再生铜项目”或“项目”)。项目将通过政策标准完善、监管能力提高、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示范及园区管理示范、宣传推广等活动,以点带面,推动再生铜冶炼行业二噁英、多氯萘、六氯苯等POPs与其他常规污染物的协同减排。

 

按照项目活动安排,为引导和促进我国再生铜冶炼行业BAT/BEP推广应用和二噁英减排,提高我国再生铜冶炼行业管理能力,项目拟选择14家再生铜企业,对达到BAT/BEP要求、尾气排放二噁英浓度不大于0.1ng TEQ/Nm3的再生铜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一、项目目标

本项活动工作的活动目标是推进落实14家再生铜企业尾气

设施二噁英排放达到0.1ng TEQ/m3。

 

二、申请资格

申请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再生铜冶炼为主要业务的企业。申报企业须具有在有效期范围内的获得经营许可的企业。

2、申报企业应是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冶炼企业(须提供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荐函)。

3、申报企业应满足《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2019年第35号公告)。

4、申报企业在申报时间前一年内,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结果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5、申报企业应持有2018年以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6、申请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诚实信用(具备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四、激励期

激励期是指合同签订之日起的8个月,申报企业在此期间内应完成所有激励活动并提交完成总结报告。

 

五、奖励额度及评判标准

在激励期内达到奖励标准的再生铜企业可获得额度为80或1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以废杂铜或铜泥中一种为原料的企业达到评判标准的,奖励额度为80万人民币;以废杂铜和铜泥为原料,且以这两种原料的不同生产线都满足评判标准的,奖励额度为120万人民币。

请符合申请资格的有关单位按照《激励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于2020年5月26日前将激励活动申报意向函寄到以下地址,并于2020年6月23日17时(北京时间)前将激励活动企业推荐函、申请企业基本信息表、激励活动技术方案等寄到以下地址。

特此公告。

附件:《激励计划申报指南》

联系人:吴广龙、谢佳宏

电子邮件:wu.guanglong@fecomee.org.cn

电话:010-82268967/8587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813室,邮编:100035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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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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