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协会工作 >

商务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

2019-08-30 15:28 编辑人:再生分会
8月30日,商务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允许探索设立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已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的有关省市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标

8月30日,商务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允许探索设立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已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的有关省市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明确了整改场所设立的基本程序、整改项目范围,便利企业开展整改业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并要求有关地区切实加强整改场所监管。

 

《意见》提出,推进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为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扩大试点成效,对经国务院批复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汽车整车年进口数量达到1000辆的,可在报备相关工作方案后,执行汽车平行进口相关政策,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实现常态化制度化。

 

同时,《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把控,规范平行进口汽车登记管理,强化试点企业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自2014年10月起,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在部分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近5年来,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经验,有效满足了多样化多层次消费需求。截至2019年7月底,各地试点企业累计平行进口汽车41.8万辆,剔除降税因素,大部分中高端车型价格下降15%以上,部分超过30%,平行进口车型超过200款,有50多款是国内没有的车型。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有关地区落实好《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汽车平行进口持续规范发展。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本网凡注明出处为“《中国再生有色金属》”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与010-82290313联系授权事宜;转载请务必注明稿件来源:"《中国再生有色金属》"。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仅供读者参考,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本网站概不负任何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热点内容

版权所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