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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整理版)

2019-03-06 16:38 编辑人:再生分会
// 一、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建设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 (一)扎实推进中国标准2035研究。 (二)持续推进国家标准精简优化。 1.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管理,健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工作体制机制。 2.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取消条文强制实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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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建设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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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扎实推进“中国标准2035”研究。

(二)持续推进国家标准精简优化。

 

 

1.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管理,健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工作体制机制。

 

2.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取消条文强制实施全文强制”“不再署名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标准中增设实施信息反馈渠道”等改革举措。

 

3.大力推进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推动仍需强制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4.按照“优化结构、严控增量,减少存量”的原则,加大推荐性国家标准整合修订力度,在技术成熟度高、市场竞争充分、行业自律较好的领城,探索推动一般性产品标准退出国家标准序列,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研究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制度改革,增强推荐性国家标准公益属性。

 

(三)改进加强行业标准管理。

 

 

1.加快完善各行业的标准管理制度,健全涵盖行业标准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

 

2.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监督评价机制,适时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监督评价工作。

 

3.组织开展行业标准自查清理工作,加强行业样准复审修订,推动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基础、通用标准尽快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4.开展具备相应条件的学协会、 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承接行业标准转化团体标准的试点。

 

5.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备案职责,优化行业标准备案流程,升级行业标准备案管理系统,加强行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强化行业标准监督、复审机制建设,增强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协调性。

 

(四)持续加强地方标准管理。

(五)充分激发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活力。

 

 

1.加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地方、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查处力度。

 

2.持续推动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激励市场主体提升标准质量和水平,引领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3.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深入推进团体标准试点,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协调,加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培育优秀团体标准制定者。

 

4.确定并公布2019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鼓励更多的权威技术机构进行企业标准水平评估,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推出2019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推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和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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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提升标准水平,建设更加先进适用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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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着力构建农业农村标准体系。

(二)完善食品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三) 加强建设制造业标准体系。

 

 

1.落实《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加快完善工业基础、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推动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接轨,大幅提升装备制造业标准整体水平,重点领域国际标准转化率力争达到90%。

 

2.开展国家高端装备标准化试点,制定高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基础共性标准,优化制造业高端化标准体系。

 

3.分领域实施新产业标准领航工程,进一步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体系,重点在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增材制造、基础化工原料和高端专用化学品等领域研制一批领航标准,规范和引领新产业健康发展。

 

4.提升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方面标准水平,制定一批化解产能过剩标准,发挥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标准的约束性作用,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

 

 

(四)加快健全现代服务业标准体系。

(五)建立健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六)加强营商环境标准体系建设。

(七)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

 

 

1.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发展行动指南(2018-2020年)》,组织下达专项计划,持续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能源资源节约与利用、绿色生产与消费、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

 

2.在浙江湖州、福建、江西、贵州、海南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突出标准化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加强富有各地特色生态文明标准体系建设。

 

3.加快能效、能耗、水效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更新升级,不断提高准入门槛,倒逼创新技术应用,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严守资源能源消耗上限。

 

4.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高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水平,完善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相关的标准体系,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

 

5.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加快生态安全、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海洋生态修复等领域标准制修订。

 

6.加强有色、冶金、石油化工等行业资源再生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促进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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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着力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建设更高效能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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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措并举促进标准有效实施。

 
 
 
 
 

 

1.加强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统一布局,建立覆盖行业、地方的网格化试点示范推广体系。

 

2.制定《加强标准宣贯与实施的意见》,明确未来3年标准宣贯与实施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领域。按照“谁提出、谁宣传、谁组织实施”的原则,落实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实施的主体责任。积极探索标准宣贯策划与标准审查同步,提高标准宣贯的广泛性和时效性。

 

3.强化标准制定部门与实施监督部门联动,把标准宣贯融入到监督抽查、执法检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信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中,特别是将标准解读纳入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课程中,提高标准应用效果。

 

4.探索标准化宣传新方法、新模式,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特别是增强消费者在消费选择、消费维权中应用标准的意识。

 

(二)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三)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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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力推进国际标准化工作,建设更加开放兼容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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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治理。

(二)加快推进国际国内标准一体化进程。

(三)大力实施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

 
 
 
 
 

 

1.强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标准化合作机制建设,凝聚国际共识,落实合作协议和行动计划,在基础设施、农业食品、智能制造、智慧域市、民用航空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

 

2.聚焦重点领城、重大项目和重要产品,开展中外标准技术指标此对分析,加大与共建“一带一路”各国标准互换互认、相互采用和联合制定国际标准的力度。

 

3.推进海外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围绕国际产能、全球能源互联网等重点合作领域,开展我国标准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适用性研究,推动我国标准海外应用。

 

(四)全力办好第83届IEC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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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升标准化基础能力水平,建设更加保障有力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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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完善标准化法配套法规制度。

 

 

1.抓紧出台《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2.加快推进行业标准化、地方标准化、标准化试点示范等管理办法制修订。

 

3.推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监督管理办法制定。

 

4.研究修订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

 

(二)提升标准科学化管理水平。

(三)不断完善标准信息服务。

(四)加强标准化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建立标准化统计体系。

(六)强化标准化经费保障。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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