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协会工作 >

关于组织开展再生有色金属企业申报2014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服务的通知

2015-02-11 14:18 编辑人:
为做好2014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工作,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以下简称“再生分会”)将开展再生有色金属行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专项服务”,协助企业申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再生有色金属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力度,促进产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等文件的规定,为做好2014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工作,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以下简称“再生分会”)将开展再生有色金属行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专项服务”,协助企业申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申报时间

  目前多地要求企业在申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之前,要先向科技部门申请研发项目鉴定,各省市科技厅或科委会在每年年初1-3月公布申报时间。以北京市为例,2014年度研发项目鉴定工作分为两批进行,各批次受理时间如下:

  1、第一批注册及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6日,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

  2、第二批注册及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

  因各地申报时间不尽相同,有意申报的企业随时关注当地科委或科技厅网站通知或致电再生金属分会咨询。再生金属分会将配合企业完成申报准备工作,并可对自行申报有难度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培训,协助完成申报。

  三、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申报当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项目应为企业2014年度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项目应符合116号、13号、70号文件(见附件1)规定的条件;

  3、申请单位应于提交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单位可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四、申请程序

  1、注册及网上申报

  申报企业请先登录当地申报工作网站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提交系统注册申请。按照当地要求进行网上申报资料填写及上传附件资料。

  2、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应及时提交如下书面申报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及《xx省/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201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其他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技术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五、注意事项

  1、申报条件中企业不能自主决策的,请提前联系再生金属分会;

  2、据此通知要求提交资料的企业,再生金属分会将提供一对一的咨询服务,正式申报时间和资料需求以当地政府部门下发的正式通知为准;

  六、联系方式

  电 话:010-88334647-810、816

  手 机:

  宋 词:13520004299,王浩鹏:13501054597,程 漾:13810353792

  QQ群:155140384

  

附件:2015年财税月历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本网凡注明出处为“《中国再生有色金属》”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与010-82290313联系授权事宜;转载请务必注明稿件来源:"《中国再生有色金属》"。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仅供读者参考,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本网站概不负任何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热点内容

版权所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