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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再生铝产品出口有关税收问题座谈会的通知

2007-04-30 17:00 编辑人:admin
各有关企业: 2006 年 7 月 12 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02 号)。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按小规模纳税人 6% 标准全额征税。《通知》给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业务的企

各有关企业:

200671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按小规模纳税人6%标准全额征税。《通知》给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业务的企业增加了约4%的税收负担,给成长中的中国再生铝产业造成了沉重打击。

再生金属分会于20068月和10月先后两次组织相关企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座谈会,向国家阐明再生铝与电解铝在原料、工艺、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区别,并先后多次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了《关于请求确认再生铝行业不属于国家重点调控的“两高一资”行业的报告》等文件,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此,2007323国家税务总局宋兰副局长和董树奎总经济师专门组织召开了协调会议,成立由进出口司和流转税司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并决定2007516到上海进行深入调研,召开企业座谈会,研究解决办法。

望有关企业准时参加,并就《通知》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企业目前面临的困难、政策调整的理由及调整方案等做好充分准备。并于512日前将附件回传至再生金属分会。详情请致电再生金属分会。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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