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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法规解读

2006-12-25 16:09 编辑人:admin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循环经济法》,已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确立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并针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再生利用等各个环节,作出了系统而具操作性的规定。 生产者责任延伸至产品回收阶段 草案征求意见稿制定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10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循环经济法》,已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确立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并针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再生利用等各个环节,作出了系统而具操作性的规定。

生产者责任延伸至产品回收阶段

草案征求意见稿制定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10项基本法律制度,其中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是一个核心制度,体现了谁生产或进口、谁负责回收的原则。

草案规定,国家制定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名录。生产或者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负责回收。其中可以利用的,由该企业负责利用;限于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不能利用的,由该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理。如果企业已经因破产等原因终止,由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不得随意丢弃,应在产品报废或使用后,交给生产者或进口者、销售商。包装成本不得超过产品售价的20%在资源节约方面,草案作出多项细致规定。其中最引人注目一条,就是限制过度包装,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包装物标准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尽量缩小包装物的体积,减少包装废物产生。对月饼、茶叶、保健品、化妆品等日用消费品,产品包装后的体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包装物标准,包装物总成本不得超过产品零售价格的20%。

“亮点”规定还有:缺水城市应当控制城市规模,禁止发展高耗水产业、建设高耗水景观;在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沿海地区,大力发展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技术,尽可能用海水替代淡水;共生、伴生矿产如果当前技术不能综合利用,依法限制或禁止开采等。未经加工产业废物不得卖钱在产业废物综合利用方面,草案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水、余热等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本单位没有条件的,提供给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利用。未经加工的产业废物,提供废物的企业不得卖钱。

对于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城市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在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后,电网企业应与这些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综合利用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提供上网服务,而且上网电价要在常规电价基础上给予优惠。(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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