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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将推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2013-05-14 13:32 编辑人:
环保部建议公众登陆环保部网站查看上述两份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全文,并于5月24日前提交相关意见和建议。

   身边有哪些污染源?污染源的具体情况如何?这是每个中国公众都想知道的事情。或许,环保部的新举措将能部分满足公众的愿望。

  日前,环保部网站发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两份征求意见稿分别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需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指出,列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中的企业,不仅要认真履行自行监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而且要如实公开自行监测的信息,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接受公众的监督。

  该试行办法的编制说明还认为,即便企业排放的有毒或有害物质未超标,但有害因子进入环境后会在环境中发生扩散、迁移、转化,并跟生态系统的诸要素发生作用,使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它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因此,有必要加大公开范围。

  该试行办法要求,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

  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公开内容应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监测方案、监测结果、未开展监测原因、年度报告等五项内容。

  具体到公开方式和保存时限上,企业应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另外,鼓励企业通过企业对外网站、广播、电视、报纸、厂区外的电子屏幕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企业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对于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采取披露信息、加大监督性检测频次、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等环境管理措施。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则要求,地市级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和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原因,监测信息至少在网站保存一年。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时发布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

  上述两份文件目前尚处于征求公众意见阶段,如果最终正式施行,将是中国首次针对企业污染源信息公开制定的专门法规。中国目前唯一一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规为2007 年环境部门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但其规定必须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为超标超总量的企业,而非全部重点企业。

  环保部建议公众登陆环保部网站查看上述两份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全文,并于5月24日前提交相关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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