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工信部出台废钢铁加工业准入办法

2012-11-01 15:42 编辑人:
 工业业和信息化部31日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不能满足规模等相关要求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准入。业内人士认为,相关措施将促使废钢铁加工配送行业集中度提升,利好龙头企业。

  工业业和信息化部31日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不能满足规模等相关要求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准入。业内人士认为,相关措施将促使废钢铁加工配送行业集中度提升,利好龙头企业。

  《办法》明确,工信部及各地方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能满足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可能被撤销公告资格。撤销资格后,经整改合格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准入条件要求,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

  此外,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有关统计显示,国内废钢铁行业今年的市场规模将达1亿吨。随着废钢铁供应量的增加,电炉钢产量不断提高,废钢铁市场规模有望达到6亿吨/年,钢铁生产将大量循环使用废钢铁。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全国年加工配送能力达到10万-100万吨的专业化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占社会回收废钢总量的35%以上,废钢铁加工配送行业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才刚开始。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本网凡注明出处为“《中国再生有色金属》”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与010-82290313联系授权事宜;转载请务必注明稿件来源:"《中国再生有色金属》"。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仅供读者参考,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本网站概不负任何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