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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实行渔船报废定点拆解制度

2012-09-20 15:17 编辑人:
 据农业部今天公开的信息,农业部制定了《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下称《规程》),决定对渔船报废拆解实行定点拆解制度。

  据农业部今天公开的信息,农业部制定了《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下称《规程》),决定对渔船报废拆解实行定点拆解制度。

  农业部今天下发通知称,为加强渔船管理,规范渔船报废拆解监管工作,确保国家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对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和减船转产政策的顺利实施,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商务部、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农业部研究制定了上述《规程》。

  通知指出,渔船报废拆解是渔船管理的重要环节,规范渔船报废拆解,对维护渔业正常生产秩序,防止新的“三无”渔船产生,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现场监拆工作制度,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职责,确保应拆渔船如实拆解。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因管理部门和监督人员监管不到位、违规签发证明、玩忽职守等致使应拆渔船未拆解的,要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记者了解到,即将实施的上述《规程》明确:海洋捕捞渔船应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拆解;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并对外公布。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虑实际需要和合理布局,并进行定期审核。

  《规程》明确了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具备的条件、应取消渔船定点拆解厂资格的情形等。

  根据《规程》,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建立渔船拆解日志,在渔船拆解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保证应拆渔船及时、真实被拆解,同时做好防治污染和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责任。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示报废拆解渔船情况,向社会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健全渔船报废拆解纸制和电子档案。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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