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解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近日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为便于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办法》具体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做政策解读。
问: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主要电器电子产品的社会保有量,电视机约为5.2亿台,电冰箱约为3亿台,洗衣机约为3.2亿台,空调器约为3.3亿台,计算机约为3亿台,合计17.7亿台。这5类产品每年的废弃量达数千万台,另外还有大量的手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电子产品报废淘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许多有用的资源,不仅具有很高的再利用价值,而且再生途径获得资源的成本大大低于直接从矿石、原材料等冶炼加工获取资源的成本,可以节约大量能源。由于尚未建立有效的回收处理机制,淘汰下来的电器电子产品流向分散,绝大部分没有进入正规的处理企业拆解处理,而是由个体手工作坊拆解,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提取贵金属,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危害了人类健康。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保护环境,2009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了《条例》。其中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金的缴纳义务,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为落实该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研究、公开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办法》,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印发。
制定实施《办法》,主要借鉴了发达国家实施“生产者责任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于建立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推动生产者承担相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责任,而且可以支持处理企业实现产业化经营,建立起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调动生产者、回收经营者和处理企业等各方面参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积极性,形成电器电子产品从生产、销售到回收、处理的良性循环机制。
问: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等5类产品生产者和进口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征收基金。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根据5类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需要,并考虑相关行业利润水平和企业负担能力,分类确定了基金征收标准。其中: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今后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增补或者调整,相应调整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同时,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为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采用绿色设计和使用环保材料,降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难度和成本,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问: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基金?
答: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海关对基金的征收缴库管理,按照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问:基金补贴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答: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并列入各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基金补贴。
为引导各省(区、市)合理布局处理企业,促进处理企业规模化经营和良性发展,应当合理控制给予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数量,选择具有一定规模、设备先进、管理规范的处理企业给予补贴,既保证各省(区、市)有足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能力,又避免一哄而上、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办法》规定,给予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按照补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并使处理企业合理盈利的原则,分类确定了基金补贴标准。其中: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变化情况,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基金补贴标准。
问:基金补贴申请、审核和支付程序是什么?
答:处理企业按季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处理企业报送的情况后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月底前,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对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每个处理企业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并汇总提交财政部。财政部按照环境保护部提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和基金补贴标准,核定对每个处理企业补贴金额并支付资金。
问:如何加强基金补贴的监督管理?
答:为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问题的发生,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基金补贴审核制度,通过数据系统比对、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核查和数量审核。第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并实时监控处理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情况。第三,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的监督作用,由行业协会和企业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的审核工作。第四,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分别公开全国和本地区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五,对处理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基金补贴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外,还要取消给予基金补贴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问:《办法》印发后,有关部门如何做好实施工作?
答:《办法》印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将及时明确基金征管的具体措施,包括应缴纳基金行为认定,应缴纳基金义务发生时间认定,应缴纳基金额计算,缴纳基金申报时间、地点和手续等,以便基金缴纳义务人更清楚地了解政策。同时,还将及时做好基金征收所需的缴纳基金申报表设计、印制,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基金缴纳义务人培训等工作,确保基金征收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将在全面核查处理企业资质的基础上,及时公布给予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名单,并进一步明确基金补贴审核方法和内容,优化审核工作流程,加强对处理企业的业务培训,在保障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补贴资金审核和支付效率。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推荐内容
-
政策法规 | 固废重磅 | 生态环境部部长就固废法执法检查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
-
政策法规 | 四部委关于印发《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
-
政策法规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6〕67号 各...
-
政策法规 | 关于《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 第60号 为引导我国再生铅行业规范发展,促...
-
政策法规 | 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推
...
-
政策法规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
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6〕65号 各...
热点内容
-
政策法规 | 取消由《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
( 2002 年 11 月 1 日 国务院文件国发 [2002]24 号发布) 各...
-
政策法规 | 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有色金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根据环保部名单将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有色金属...
-
政策法规 | 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关于印发《
...
-
政策法规 | 2017中国再生金属产业相关政策汇
2017政策汇编...
-
政策法规 | 2007年第13号公告-《铅锌行业准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 促进铅锌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 加强环境保护 , 综合利用资源 , ...
-
政策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 [2006]13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
-
政策法规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42号
...
-
政策法规 | 国家发改委公告发布铝行业准入条
2007 年第 64 号公告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铝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
-
政策法规 | 关于《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 第60号 为引导我国再生铅行业规范发展,促...
-
政策法规 | 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再生资源回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7 年第 8 号 【发布日期】 2007-03-27 【实施日期】 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