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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79号 关于2012年铟、钼、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2011-11-11 16:20 编辑人: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配合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2年铟、钼、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79号

  【发布日期】2011-11-11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配合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2年铟、钼、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铟指金属铟,铟含量在99.995%以上,包括锭、棒、条、丝、板、箔、粒、粉等形态,在海关编码8112923000、8112993000项下报关的商品。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2012年铟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符合当前产业政策、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已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2008-2010年有铟出口实绩(2011年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实绩);新申请企业以2008-2010年三年平均产量为准:铅、锌、铜、锡、锑冶炼企业12吨(含,下同)以上;锌化工生产企业18吨以上;独立回收加工企业22吨以上。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产量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

  3、独立回收加工企业粗铟加工和精铟加工过程必须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并通过省级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5、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其中包括:

  (1)冶炼工艺废水达到零排放;二氧化硫(SO2)、砷化氢(AsH3)等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

  (2)冶炼废渣处理有配套的综合回收系统,无三废排放;

  (3)冶炼企业不能向第三方转移含铟冶炼废水和废渣。

  6、主产金属废渣中提取铟的回收率不小于80%。

  7、生产和环保的工艺、装备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为1995年后制造。

  8、冶炼企业所采购的精矿及初级原料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其所用进口原料需提供相关合法手续。

  9、独立回收企业所采购的原料需提供其合法来源证明。

  10、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以上第2款标准。

  1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12、2008-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2、注册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已获得出口配额且2008-2010年有铟出口实绩(2011年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4、必须收购具备铟出口资格的生产企业的产品。

  5、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7、2008-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8、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

  二、钼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2012年钼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符合当前产业政策,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已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2008-2010年有钼出口实绩(2011年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实绩);新申请企业以2008-2010年三年平均产量为准:综合生产钼铁、氧化钼(相当于焙烧钼精矿)6000吨以上;焙烧钼精矿含钼品位大于51%,钼铁含钼品位大于55%;钼酸盐生产量1600吨以上;钼粉及钼金属制品生产量600吨以上。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产量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内销数量为准。

  3、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焙烧钼精矿回收率不低于96%,钼铁回收率不低于98%,钼酸铵回收率不低于95%,钼粉回收率不低于98%。

  5、焙烧钼精矿综合能耗小于0.4吨标煤/吨产量;钼铁生产采用炉外法,没有直接的煤、电、气消耗;钼酸铵的生产采用浸出工艺,能耗消耗低;钼粉能耗小于3.5吨标煤/吨产量。

  6、有专门的化验和检测实验室,各种化验和检测设备完备。

  7、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污许可证书,并提供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8、环保措施:

  焙烧钼精矿工艺:采用淋洗塔等设备吸收二氧化硫气体。鼓励企业采用回收二氧化硫气体制酸设备。

  钼酸铵工艺:采用中和塔对废气进行处理,采用鳌和槽、过滤设备等对废水进行处理。

  9、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及必要的应急措施。

  10、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以上第2款标准。

  1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地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12、2008-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2、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已获得出口配额且2008-2010年有钼出口实绩(2011年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4、必须收购具备钼出口资格的生产企业的产品。

  5、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7、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8、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

  三、相关审核申报程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2012年铟、钼出口配额申报标准,对本地区申报铟、钼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符合年审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初审意见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件,企业所填表格请至五矿商会网站下载)。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五矿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企业所填表格请至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网站下载)。

  受商务部委托,五矿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报铟、钼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行业意见,于2011年12月1日前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五矿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符合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四、相关报送材料

  铟、钼出口配额申报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并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经营单位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证明文件,包括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污许可证书、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环境监测报告正本)。

  (三)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ISO14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生产企业须提供2010年相关产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对于提供虚假发票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出口配额申报资格,并保留移交税务部门处理的权利。

  (五)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锡出口企业资质标准暂不修订,其年审标准及审核程序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012年钼、铟出口企业配额申报条件审核意见汇总表

                                                                                                                                                                商  务  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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