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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2-17 15:01 编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财办建[2011]8号 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贵州、云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财办建[2011]8号


 

 

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宁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规定,2011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继续支持部分城市开展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并支持部分省份(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大同、哈尔滨、南京、马鞍山、南昌、潍坊、烟台、漯河、武汉、玉溪10个城市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试点城市以龙头企业为实施载体,建设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拆解中心(包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中心)等,打造稳定、高效、环保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并鼓励试点城市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新型模式。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城市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二)组织实施程序。
    l、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综合考虑城市规模、工作基础等因素,将资金按因素法切块拨付试点地区。
    2、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商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结合地方配套等实际情况,以城市为单位制定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备案。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实施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项目安排及实施企业,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已落实和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
    3、试点城市财政、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省级商务等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1、各试点省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突出重点,并落实地方相关支持政策,着力打造立足长远、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现代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2、试点工作要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试点城市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积极引导优秀企业参与试点。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具体安排情况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3、有关省份及城市财政、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试点城市所在省份财政、商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操作办法和项目验收标准,做到制度健全,目标明确、管理规范、落实到位。要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强化追踪问效。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组织对试点情况进行抽查,对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效果不明显的试点地区,将减少支持或取消试点;对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将加大支持力度。
    二、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20个省份的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重点支持试点省份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园区、企业)建设和升级改造,主要包括:基地内道路、物流、供水供电、货场、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软件开发、运行维护、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的方式: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新建项目及年度贷款额度较大的更新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改、扩建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标准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中央财政已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二)管理程序。
    1、试点省份财政、商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申报条件(见附件),核实本地区项目情况,提出中央补助申请,于2011年3月1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申请应包括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总数、投资总额、申请中央支持额度等内容。
    2、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试点省份申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按因素法切块拨付试点地区。
    3、试点省份财政、商务部门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提出本地区项目安排的具体意见,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备案。其中,操作办法应明确本地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项目安排意见应包括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项目名称、所在地、实施企业等。项目安排意见应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4、试点省份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不达标或检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收回财政资金,同时将项目承办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以后年度申请此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各省份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方案制定及项目申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与财政部、商务部联系。
    联系电话:
    财政部  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3  68552794 (传真)
    商务部  财务司  010-65198659  65197974 (传真)
              商贸服务司  010-85093775  85093788 (传真)
 
    附件: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申报条件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申报条件
 
    一、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具备相应证明性文件。
    二、通过环保部门环境评估和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
    三、年再生资源回收处理量在20万吨以上。
    四、市场规划、设计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具备隔离围墙、硬化防渗漏地面、园区绿化等条件。
    五、场区具备商品交易、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信息中心等分区设置。
    六、场区具有相应治污减排处理设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配套。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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