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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2010-09-19 11:31 编辑人:
乱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最高罚3万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从今年11月1日起,甘肃省将规范再生资源市场建设,对违规乱建的市场将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办法》明确,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应当符合本地区行业发展、网络体系建设规划和环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洪道、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地500米区域内建设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民住宅区内高声唱收、噪声扰民,影响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要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时堆放、焚烧废物。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随意对废弃物进行焚烧。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由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进行收购和处置,签订收购合同,并对出售者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办法》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相链接的示范化基地,支持建设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并发展拆解中心、综合利用基地,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再使用、再生利用联动发展的产业链。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网点,建设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植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支持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扶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采用贴息等方式向再生资源利用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经费扶持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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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蓖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三)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油田、供电、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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