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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2010年新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通知

2010-09-02 12:59 编辑人:
国科发基〔2010〕478号 各有关

国科发基〔2010〕47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2010年新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省部共建实验室”)评审工作已经结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决定批准“北京市脑重大疾病重点实验室”等31个实验室为省部共建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上述31个实验室即进入省部共建建设实施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省(自治区、市)XXX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科技部将统一授牌。
    2.请组织相关实验室和依托单位认真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并进行专家论证(建设计划任务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满后,应组织专家组对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将论证和验收相关材料报科技部备案。
    3.省部共建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要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依托单位要重点加强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并着力改善实验室环境和条件,保证实验室用房和仪器设备相对集中和统一管理。各实验室要以省部共建为契机,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建设高水平的人才队伍,积极承担地方和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努力成为地方组织开展高水平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带动地方实验室的发展。
    4.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要按照“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省部共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经费支持,落实实验室建设期间的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实验室建成后的运行经费,保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
    省部共建实验室是科技部加强和指导地方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你们切实加强对省部共建实验室的管理,努力使省部共建实验室成为地方实验室的示范工程。
 
附件:1.2010年新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名单
      2.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参考格式)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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