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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8-17 16:54 编辑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2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9]4号)等文件规定,2010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支持部分城市开展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并支持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重点支持部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以龙头企业为实施载体,建设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拆解中心(包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打造稳定、高效、环保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并鼓励试点城市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新型模式。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城市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二)组织实施程序。

  1、各省份财政、商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以城市为单位(每省份选取1个试点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以本级为单位,试点城市候选名单附后)制定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实施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项目安排及实施企业,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已落实和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额度,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

  2、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以及商务部组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阶段性审核验收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城市予以支持并确定支持金额,由财政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各级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

  3、省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各省份财政、商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择优选择试点城市,尽快制定并上报本省份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点城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积极引导本地优秀企业参与,项目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率。各省份及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二、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重点支持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园区、企业)建设和升级改造,主要包括:基地道路、物流、供水供电、货场、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软件开发、运行维护、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的方式: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新建项目及年度贷款额度较大的更新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改、扩建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标准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二)管理程序

  1、各省份财政、商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于2010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项目。申报方案内容应包括: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的项目安排可行性分析、项目安排、实施载体、投资总额、资金配套情况、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额度、资金管理办法等。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每省份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

  2、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并确定支持金额,由财政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3、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各省份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方案制定及项目申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与财政部、商务部联系。

  联系电话: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3 68552794(传真)

  商务部财务司 010-65198659 65197974(传真)

  

  附件:1.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候选城市名单
     2.
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申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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